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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单位的做法应该如何定性?

该单位的做法应该如何定性? 某单位具有事业性收费资格,按照主管部门规定,该单位收取的费用上交后,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其上交费用的30%返还(但要按报帐制),作为该单位员工的加班费、福利奖金等,由于该单位返还数目较多,按实际报帐还有一部分报不出来,于是该单位就在每月的报帐表上多写了三个人的名字(该单位实际人数五人),指望通过这样能把多出部分资金报出来,实际上也这样做了,后来被当地检察院查出,请问该单位的做法应该如何定性?请指教!!谢谢!!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hhzzy(江西)
提问时间:2013-08-05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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