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合理吗?
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合理吗? 你好!我老公从事船员工作,89年平3月进公司,现身体不适单位要和他解除劳动合同,他在公司有23年工龄,还有五年退休。公司只能补尝17个月(2008年前按12个月2008年后按5个月计算),每月基数按2800多点计,(每年行船8个月,休息三个月病休一个月不计工资。但公司是按8个月的收入来12个月平均)做基数,这种算法合理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张立宏(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3-08-01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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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可以拒绝,要求单侠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给你老公. 如果其拒绝的话,按非法解雇要求50个月的工资.
追问:曹律师:公司给我老公安排搞清洁工,收入是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1600元,无任何的补助,这合理吗?谢谢
回答:不合理的,其工资待遇应保持不变.
回答:不合理的,其工资待遇应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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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甚合理。继续协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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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没有将实际情况说清楚。隐约中了解你丈夫有病休的情形,如果你丈夫不能满足工作要求的话,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按新劳动法规定,补偿从2008年起每一年补一个月平均工资。之前不需要支付。
追问:由于身体不合船员健康要求(血压高),但公司又不能安排陆地工作,所以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尝也是按17个月(劳动法规定最高24个月),每月基数也是出勤率的总和除12个月(每年上船8个月,陆地休息四个月是没有工资的)12个月来平均明显降低了基数,这合理吗?谢谢
回答:1、如果企业事先有相关规定,你丈夫也是知晓的,那么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合理的。2、劳动法规定,补偿金按离职前11个月的实际工资收入的平均值作为补偿基数,从2008年算起。所以单位的做法似乎没有什么问题。
3、楼上律师所说的“50个月的工资”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
建议你丈夫与单位好好协商解决吧。
追问:谢谢!就这情况你认为补偿17个月是合理的?补偿基数从实际上船时间收入除12个月作为基数也合理吗?
回答:我认为这是合符现行法律规定的。你可以拨打12333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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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是每工作满一年赔偿两个月工资支付赔偿金。按离职前十二个月法定应发工资作为计算标准。
追问:赔偿月份有上限吗?每月基数也是出勤率的总和除12个月(每年上船8个月,陆地休息四个月是没有工资的)12个月来平均明显降低了基数,这合理吗?
回答:违法解除赔偿月份没有限制,严格按照你的工作年限;标准为离职前12个月法定应发工资,所以陆地休息期间不能算在平均标准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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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可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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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解除的,要赔46个月工资
追问:46个月工资是怎么来的?谢谢
回答:23个月的两倍
追问:工龄是按参加工作算起还是在本公司的工作时间?谢谢!
回答:跟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