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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这样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理?我能拿到补偿金吗?

这样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理?我能拿到补偿金吗? 我是08年9月进入一家台资企业工作,试用三个月后签定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我应聘和工作的地方是在南京,但因为公司注册的地址是在昆山,所以我们的社保都是交在昆山的。
今年7月1日公司领导通过开会的方式通知要关闭我们现在所工作的分公司,所有人员的工作期限是到7月10日。
并且我们分公司所有的业绩提成,如果是7月10日以前回款到帐的话可以照算。如果超过10日回款的就不计算提成了。
请问:1,我们的社保交在昆山合法吗?
      2,这种情况如果我们7月10日离职的话,我们可以拿到补偿金吗?
      3,关于业绩提成这样的规定合理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elina……(江苏-南京)
提问时间:2009-07-03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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