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关于治安处罚的几点疑问
关于治安处罚的几点疑问 事实经过:因商业竞争引起纠纷。在我们关店铺门带孩子准备回家时,对方突然将我妻子从电动车上拽下来,并抓头发进行殴打(在关店前大约半小时左右,他们就已因我店销售产品价格比较低到我店里争吵过了)。我妻子进行了自卫还手。我上前劝住无效后,就立刻给岳母打电话,让他们过来调解(个人认为女生互打也不会出什么大事)。但就在我通电话时,其丈夫也上前殴打我妻子。我急忙将其拽开,并说别打我妻子,要打就打我。我并未还手。被其丈夫打倒在地,脸上挨了几拳。眼镜被其打坏,西服被撕烂。我在挨打之际报了警。到警局后,调解民警把我们两个男的叫进去,教育我们两个,说一个巴掌拍不响,让我们回去也劝劝各自妻子,就完事了。但我们又没主动攻击,也没去人家店里闹,为什么要教育我们呢。最后,对方的妻子也就是首先袭击我老婆的人,在一张纸上签完字后,竟然还叫着说:“我们大人大量,医药费各自自理,以后有本事就别报警!”就走了。警察还竟然为其辩解说,气头上人就这样。并且让我们也回家了。但并未让我们在任何纸张上签字。
疑问:1,是不是这起治安案件就这么稀里糊涂的完结了啊?那我们的损失呢?我的眼镜和西服谁来赔偿呢?我们被人打了也就打了?报的这个警什么用处也没有?
2.我们带着二岁的孩子关店门回家,可不可以作为非先动手的证据呢?我相信没一个父母会带着自己刚2岁的孩子在自家店门前打架的吧?孩子都吓哭了,现在还时常发抖呢。
3.我妻子在遭受攻击时,还手自卫,应该不需要承担责任吧?
4.我并未还手攻击,其丈夫衣服也未损坏,身上更没有外伤,但他在派出所里一直喊着胃痛。是不是就因为他说胃痛,才变成警察也对我进行批评教育的理由了呢?但我没还手攻击,我应该是纯粹的受害者才对吧?
5.治安管理处罚法上不是规定,如果别人故意殴打他人,不是应该进行处罚的吗,哪怕构不成轻微伤?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68yn(云南-保山)
提问时间:2013-07-31 2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