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劳动合同到期,保密协议是否自动终止?
如果你的岗位职责涉及到相关保密事项的接触,对于了解到的企业的商业秘密,需要保密,否则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轻则承担民事责任,重则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泄露相关的商业秘密为前提的。
而通常单位会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要具体进行分析,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如果单位没有给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应的竞业限制的约定对于员工没有约束力。
如果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答:保密协议需要另行签订,在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时,生效。
协议约定长期有效不合法。
你好,长期有效的约定违法,属于无效内容。
保密条款是长期有效的。涉及到商业秘密。
您好,由于您提供的信息不够,我们没有办法解答。关于保密协议是否在解除劳动关系后自动解除,要看协议对期限是怎么约定的,以及该约定是否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