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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这样认为对吗?

法官这样认为对吗? 你好。
     我是西安市农村村民。邻居与我为宅基界坢发生纠纷,2009年10月街道办事处依宅基批复作出了两家宅基纠纷处理决定。对方不服,先后经区政府行政复议、一审法院行政判决均维持街道办事处处理决定。本应息诉服判,可他无理也要抢三分。又上诉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现场勘查,事实与一审法院相同。到了判决期,法官却说:“农村街道办事处没有资格对个人与个人宅基纠纷处理权。”理由是土地法十六条只写由乡级人民政府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并没有写由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处理。
       我所属的街道办事处是由原人民公社→乡政府→镇政府体改而来,始终承担着村民之间宅基纠纷调解及处理工作。周边及长安区、临潼区等涉农街道办事处至今还承担这项工作。
       请问街道办事处是否有权处理宅基纠纷?像我这样的老百姓该怎么样办?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红升(陕西-西安)
提问时间:2010-08-15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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