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法院执行法官认为:共有人的房子就不能拍卖(民事),正确吗?
法院执行法官认为:共有人的房子就不能拍卖(民事),正确吗? 张先生2008年6月诉前离婚,离婚调解书表明:张要50万元(放弃房产);张妻要了未成年儿子,以及两套均有共有人的房产(第一套为岳父、张妻、未成年儿子;第二套为张妻、未成年的儿子)。但离婚后张妻声称无能力付款一直未付,于是法院查封上述两套房子。
(1)法院执行法官认为:有共有人的房子就不能拍卖(民事),只有刑事案件才可以拍卖。如果本案一定要拍卖,则只能将被执行人第二套住房的2/3拿出来拍卖,而且,只能拍给“申请执行人”。
(2)张先生主张拍卖的理由是:执行调解书,房子变更登记时已经“析产”,被执行人2/3,但房子只有整体拍卖,只要将房子整体拍卖后,确保小孩子的1/3变现保存,法院应当同意拍卖。再说,张先生无住房生活保障,也无经济来源,不可能参与竞买。 如果对方有两套住房(有共有人)均不能拍卖,可以推论有100套(有相同共有人)也不可拍卖,岂不是对申请执行人很不公平。
请问:这个法官说的有道理吗?为啥民事案子执行法官不作为。
请各位帮忙解答。谢谢啦!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zhangh……(上海-闸北区)
提问时间:2009-03-13 1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