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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关于加班费基数问题
关于加班费基数问题 本人一直在广东上班,但是合同是跟上海总部签的,工资也是由上海发的,加班费的基数也是用上海的标准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是否有问题?
问题状态:
已过期
提问人:zhouku……(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3-07-01 15:10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江珍来律师
2013-07-01 15:21
不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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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不妥是指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劳动仲裁最大的可能性结果是?
110网律师
2013-07-01 15:31
基数为您发到手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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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上海规定基数为发到手的工资乘以70%,广东则为发到手工资,那到底应该按哪里的规定?
回答:
都是发到手的啊
追问:
比方说我工资是10000,那如果按上海的标准我加班费是按每小时10000/20.93/8*0.7=41.8元,如果按照广东就是10000/20.93/8=59.7元
110网律师
2013-07-02 15:49
公司的规定不是国家的规定,应该按照国家的规定给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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