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厅的行政行为不服,行政复议找谁
你好,省厅(可能是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改变了呢?这个对于下一步的复议管辖很重要,请一定明确。
二、你所涉问题为复议前置的问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所以我的个人分析如下,供你参考:(假定省厅作出的行政行为维持了之前的行政行为)
一、向省政府要求复议,对此次省政府作出的复议结果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向国务院申请仲裁,该仲裁为终局裁判,不能再向法院起诉。
三、直接向法院起诉。
你的问题还涉及管辖的问题,提起诉讼应以原作出行政行为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若复议改变行政行为的,也可以以改变的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不知我这样回答你能否看懂?如果有帮助就把我选为最佳答案吧(打的我手都酸了,嘿嘿。)
请告知具体事情来为你分析
自然资源是特殊,既然明明白白写的有,只能按照行政复议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