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
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执行
对于产假工资以及生育津贴,一般只能享受其一。
对于已经发放产假工资,如果生育津贴超过产假工资,单位需要将多出的部分发给你,如果生育津贴少于产假工资,产假工资多出的部分不予退还给单位。
你好,不合理。
不合理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产假期间的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单位违反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你好,不合理,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您好!是不合理的!
你好,2013年产假的规定为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第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98天产假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2009年5月1日起,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你好,不合理,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
你好,不合理。你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你好,不合理,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员工工资。
具体到本案,本年的资金、过年费、取暖费和绩效奖,这几项是否是工资,应当具体分析。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下,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资”是劳动者收入的主要组织部分。劳动者以下的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住房公积金、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独生子女补贴以及实行公费医疗制度改革的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医药费等;
(2)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监察行政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多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4)实物折款。如职工个人从单位内外得到的,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和保险福利用的各种实物折款;
(5)财产性收入。包括职工从银行和企业获得的存款利息、债券利息、股息和股金分红等;
(6)转移性收入。包括职工从职工以外其他阶层人员得到的赠送收入、亲友搭伙费、遗产收入以及从各种意外事故中得到的补偿和由于各种灾害从非营利机构得到的捐赠收入等;
(7)其他。指在上述各项以外职工得到的其他现金收入,包括实行租赁经营单位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职工的误餐补贴、出国置装费以及职工从出差补助和调动工作的差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等。
我个人观点认为,以上的项目应当归于员工工资,用人单位无权扣除。
你可以要求公司补发,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