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夫妻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一方父母给付了全款,并登记其子女名下,那么这个经济适用房在离婚后还属于其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个人认为你引用的法条正确,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属于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