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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关于残疾证办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问题

关于残疾证办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问题 我是想问办理残疾人证是否必须按 GB/T 26341-2010 执行,一、《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T 26341-2010) 这是目前我国残疾评定最基础的规范性依据。该国家标准由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将精神残疾定义为: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该标准是申请残疾人证的评定依据,也是各地残联指定医疗机构开展精神残疾评定的操作标准。 二、《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现行有效》 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该标准对精神残疾的病程要求做了更为明确的界定: 第一条(精神病残疾的定义):精神病残疾,是指精神病人病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从而影响其社交能力和在家庭、社会应尽职能上出现不同程度的紊乱和障碍。 第二条(精神病残疾的分级)注解(一):精神病人持续患病时间不满一年的,不属于精神病残疾的范围。 因为按照我的病历和诊断证明从出院到到被办理之间我正常生活2年多了,不存在持续一年未痊愈,我也致电主治医师问她勾选的治愈是什么意思,她说证明当时治疗效果很好,是个“好的”(我有录音)如果残联必须遵守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T 26341-2010)那么我这病历和诊断证明肯定是不符合办理条件的。所以如果国家规定残联必须遵循这条国家标准,办证的源头合法性就存在重大的瑕疵。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ask202……(重庆-万州)
提问时间:2026-09-25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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