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与医院签订进修协议后外出进修,协议中写明进修后需服务10年,若
1、您需要赔偿医院在进修期间实际支出的培训费、食宿费和交通费,但工资和奖金通常不算培训费,这部分可能不赔。
2、另外10万元违约金,如果远高于实际培训费,法院可能不支持,按服务期比例折减。
3、建议先协商,保留证据,若起诉可主张过高部分无效。
一、先给核心结论:你这份进修协议里大部分索赔条款法律上无效,你真正依法只需要赔付极小一部分,10 万元额外违约金直接无效
(一)法律依据核心条文
《劳动合同法》第 22、25 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16 条:
仅医院实际支出的专项培训直接成本可按未履行服务期折算违约金;
除此以外约定让你承担的各类赔款、固定罚金一律无效;
只有专项技术进修可以约定服务期,普通轮转进修不具备服务期基础。
二、逐条拆解协议里各项费用能不能赔
1、绝对不需要赔付:进修期间的基本工资、绩效奖金
法律定性:医院发工资是法定义务,不属于 “专项培训费”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即便外出进修,医院依旧负有按月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
司法判例统一口径:工资、绩效、五险一金、福利补贴,不能计入培训成本,无权要求你退还;
哪怕协议写了要退工资奖金,该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仲裁、法院均不会支持。
2、合法可纳入核算的仅有这三类(必须医院拿出正规发票、报销凭证)
《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法定可计入的专项培训费:
培训费:进修医院收取的进修报名费、学费、实操教学费、规培进修专项收费(要有缴费票据);
交通费:医院实报实销、专门为本次进修产生的往返交通、日常通勤差旅票据;
食宿费:医院统一报销、定向用于本次进修住宿餐饮的专项补贴 / 报销费用;
前提:全部费用必须是医院额外为本次进修单独支出,有完整财务报销凭证,口头报账、无票据的费用不予认可。
3、协议里另行约定的 10 万元违约金:完全无效,一分不用赔
法律硬性上限: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医院全部合法专项培训总支出,更不能凭空设定固定 10 万罚金;
《劳动合同法》第 25 条:除服务期违约金、竞业限制违约金外,用人单位不得单方约定劳动者承担其他违约金;该 10 万元属于额外惩罚性违约金,超出法定范围,约定自始无效;
即便医院主张损失,也只能在实际培训直接成本范围内主张,不能叠加 10 万元。
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你好,我是山东菏泽的朱建宇律师,专注民事案件和刑事辩护,可以协商解决, 达成协议, 也可以依据之前的约定履行,点我头像加我联系我,详细解答
刚刚7月30日生效的事业单位服务期的司法解释可以参考下,不公平的法院可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