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先是和甲签订的劳务合同,用工单位呢是乙,与甲的劳务合同到期后,与用人
1. 从法律角度看,你与甲的劳务合同到期解除,之后又与乙签订劳务合同,这属于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
2. 劳动补偿金一般是基于劳动关系解除时的经济补偿,而你与乙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关系,所以不能向乙申诉劳动补偿金。
3. 如果你对劳务合同的履行或解除有疑问,可以依据劳务合同的具体条款,与乙协商解决,或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向乙单位(新的合同签订方)主张劳动补偿金在法律上存在一定难度,但并非完全没有可能。核心在于能否证明您与乙单位之间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并且您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法律上的关键点
要判断您的主张能否成立,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核心问题:
1.劳动关系的认定:法律上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看实质而非合同名称。即使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如果您实际接受乙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那么很可能被认定为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仅仅是劳务关系。
2.工作年限的合并计算:这是您能否获得补偿金的关键。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且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那么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可以将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单位的工作年限。您的情况可能符合“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
可以劳动仲裁的
可以向乙申诉劳动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