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工厂工作十年由于患上慢性疾病不适合在原来的工厂上班,现在医疗期
医疗期满后,若你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你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若单位未提前3天书面通知,还需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你可与单位协商补偿,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且要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你可以和工厂协商,要求相应的补偿。
这是可以处理解决的
可以依法维权, 联系我, 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