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去年我报名某网课,与授课公司签署了合同,有条款注明不得私自将课程
首先收集合同、录屏交易记录、视频转卖证据。与店家协商退款赔偿,若协商不成,向授课公司说明情况,同时准备材料去法院起诉店家侵权,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你好!对于您因课程视频被录屏店家转卖而面临的困扰,我们非常理解。从法律角度看,该店家的行为可能同时构成了对您个人权益(如姓名权、隐私权)以及对课程著作权人(授课公司)权益的侵害。您需要采取综合性的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
以下是对您问题的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姓名权侵害】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适用解释:该条款保护自然人的姓名权。店家在转卖的视频中显示您的姓名,属于未经您同意而使用您姓名的行为,涉嫌侵害您的姓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著作权侵权】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适用解释:该条款列举了常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店家未经课程著作权人(授课公司)许可,复制、发行(转卖) 其课程视频,直接侵犯了授课公司的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网络交易平台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适用解释:该条款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如淘宝)的责任。您可以通过淘宝平台投诉店家,若平台未及时处理,可能需承担连带责任。
可以直接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的
可以依法维权, 要求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