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定销售假药(生理保健类药品-伟哥)
本案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当事人是否有犯罪事实,及是否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成立.量刑要结合当事人犯罪动机和本案对社会的危害性大小,以及当事人在本案中是否有从轻或减轻情节和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但最终要落实在证据上。建议委托律师收集有利证据。
如需法律帮助或有疑问,可以与我联系。
可以提起申诉的有很大的胜算
如果经过鉴定为真药,且有合法的来源证明,可以上诉,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上诉不加刑的。
你好,可以及时上诉。
已经有生效判决的,应当执行,当然如果你有充分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可以申请再审。而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假药的提供者无论是否承担责任,都不会影响到你的量刑处罚,因为你本身明知假药而销售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需要承担形式责任,从这个角度来说,申请再审意义不大。
已经有生效判决的,应当执行,如果你有充分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可以申请再审。
可以提起申诉的有很大的胜算
申请再审意义不大
警方不是要件部门,无权认定是简要;如果药监局经过鉴定为真药,且有合法的来源证明,可以上诉;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上诉不加刑。
共同犯罪嘛 你也跑不掉 不过你这算是立功的表现 量刑上可以考虑
1、判决如已经生效,只能申诉。
2、如有合法来源,可以申诉要求重新审判。
3、如是假药,申诉成功的可能性不大。
1 如所述,你明知而销售,以销售假药处理你,无不妥处,即使上诉也不能改变,
2 揭发生产商或批发商,可以检举立功处理,会对你的减刑有帮助,
无任何实际意义、
如原判决已生效,只能向本级或上级人民法院申诉,走再审程序!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另外,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如果你销售的是真药;或者你本身不知道销售的是假药,又能证明其合法来源的,则不构成本罪。销售假药罪的主体和主观要件中规定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15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时,实行两罚制。(四)主观要件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生产、销售的是假药,必然危害人体健康,但仍进行生产、销售。
行为人的目的大多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可否认以其他目的而实施犯罪的存在。如为了损害某个名牌厂家的信誉,而大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等。因此,以营利为目的不作为构成本罪的必要要件,只要行为人故意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就可以构成本罪。如果生产者不是故意生产假药,而是由于过失或者制造过程中的缺陷,使生产出来的产品未能全部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就不构成本罪;如果销售者非故意销售假药,而是因未能识别而误售假药,或者司药人员抓错了药,致使他人健康受损,同样不构成本罪。如果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你不知销售的是假药,又能证明药的合法来源,而且该销售行为对他人的人身健康并没有造成大的损害,即恶劣的后果,则申诉被判无罪的可能性很大!
如果没有超过上诉期,你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