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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证机关履行公告程序的的形式必须是张贴公告的照片吗?vip

颁证机关履行公告程序的的形式必须是张贴公告的照片吗? 本工作室代原告咨询,原告因被告(即颁证机关)给第三人颁发(2004)第0036X0号《集体土地所有证》前未履行公告程序而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2004)第0036X0号《集体土地所有证》。被告提交证据,被告证据3—4,《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公告》。证明内容:证明2004年11月29日X村村委会小组盖章确认,在相关的墟镇及村委会中心村所在地张贴公告,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天以内未提异议。原告对被告此证据及证明内容的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理由是张贴公告的法定形式是以《张帖公告的照片》为凭证。没有《张帖公告的照片》就证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公告》没有张贴,此证据是虚假证据。显然,被告颁发案涉第(2004)第003660号前没有履行公告程序。违反1995年国土法字第184号《土地登记规则》第十五条( 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予以公告。)之规定。属于典型的颁证程序违法情形。然而,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中,虽然被告提供了证明原琼X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于2004年11月20日在相关的镇墟及村委会中心村所在地张贴了《农村集体土确权登记发证公告》,将拟为上X村小组登记386505.0平方米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事项予以公告。但被告无确切证据证实原告具体何时何时知道公告内容,也无确切证据证实原告何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持有的第003660号《集体土地证》的具体内容。”却“综上所述,被告于2004年12月9日为第三人颁发的第003660号《集体土地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为理由,驳回原告诉求。原告认为,一审判决未认定被告颁证前履行《公告》程序的情况下认定被告颁证程序合法实属枉法裁判的情形。特此,原吿提出:颁证机关履行公告程序的的形式必须是张贴公告的照片吗?这一问题,恳请在线律师赐教,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惠琼工作室(海南)
提问时间:2023-12-31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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