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的案件
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的案件 1987年起,我患有拘禁性精神病,1989年我丈夫趁我患精神病期间,在我和我家人都不知道的情况下,勾结民政所、司法所的人,私自伪造了离婚手续并再婚。双方的结婚证现仍在我手里,连离婚证都没有。2002年才给我一张离婚证复印件。我病情好转后,到法院状告办理离婚手续的人民政府要求撤消离婚证。法院引用9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批示,说行政诉讼法是1990年施行的,我的案件发生在行政诉讼法之前,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可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应受理.请问大家,是这样的吗?
当时只有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程序。请问当时根据哪一条可以受理此类案件?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水中葡萄(山东-临沂)
提问时间:2009-01-05 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