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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房产合同、物业合同

房产合同、物业合同 你好,我在合肥购买了一套房子,开发商给的收房时间是2018年11月,可因为开发商的原因,我的贷款当时没有办下来,后来和开发商协商后,其同意延期,我的贷款于2019年6月1日办下来了。在这之后,开发商一直没有通知我去拿房,一直到2019年12月底,我实在等不了了,我就直接去长物业,结果物业要求我交2019年6月1号到2019年12月之间的物业费,我不交就不给拿钥匙,请问这物业费我应该交吗? 还有,住宅的明码标价书中的层高与实际不符,开发商说这个是物价局搞错了,可同一小区前期买的人的明码标价书中的层高与实际是相同的,请问这个我可以找开发商索赔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86555……(安徽-合肥)
提问时间:2022-07-18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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