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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张三向李四借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为担保借款如期偿还,双方签订抵押合同

张三向李四借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为担保借款如期偿还,双方签订抵押合同 张三向李四借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为担保借款如期偿还,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张三以其名下价值七十万元的房屋提供抵押,并约定如果到期张三不能偿还借款,则该房屋归李四所有。抵押合同签订后双方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李四为确保假如到期张三不能归还借款本息时能够将该房屋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就与张三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办理了公证手续,并为张三找好办理过户手续的代理人王五,亦办理了委托公证手续。借款到期后,张三不能偿还借款本息,李四遂与张三的代理人王五去房屋登记机关办理了张三房屋的过户手续,将房屋过户到李四名下。后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定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及过户行为无效。张三的诉讼是否成立15732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20220512gQs9(河北-石家庄)
提问时间:2022-05-12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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