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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2018年到现公司任职设备维修,当时约定试用期6500每月
律师,您好!我是2018年到现公司任职设备维修,当时约定试用期6500每月 律师,您好!我是2018年到现公司任职设备维修,当时约定试用期6500每月,试用期后8500每月,这个有邮件通知并说明,但在签合同是合同中工资描述为上海最低工资加上所谓浮动工资,且加班工资全部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为基数,还有试用期后余下2000元工资一直以现金方式支付!走账工资一直都已6500为准,由于加班基数以上海最低工资,本人加班工资低于本人8小时双休日工资!2018年是跳槽到现公司,没有退路那种,所以明知道现公司合同不合理也没有和其理论,因和其理论后果都知道将是失业,就这样在这家公司做了三年多,由于这两年疫情,公司效益不好,公司领导也不想直接赔钱裁人,所以公司领导采用刁难白眼等这种方式让员工自动走人!我也一直在抗着,但这种无声对抗,压抑有时让人崩溃!现在就主动离职的话能否要求公司按8500为加班基数补偿差价!还有其他的补偿或赔偿能要吗?麻烦业类的律师给个帮助!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ask202……(上海-闵行区)
提问时间:2022-02-18 1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