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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四人投资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人

甲、乙、丙、丁四人投资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人 甲、乙、丙、丁四人投资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人,丁为有限合伙人,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甲有权独立决定2万元以内的合同,2万元以上的合同需要全体普通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项:(1)甲擅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与善意第三人A公司签订了15万元的材料采购合同;(2)合伙人丁撤资退伙,其退伙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退货时从合伙企业退回财产1万元。合伙企业又接纳普通合伙人戊入伙并修改了合伙协议。(3)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就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要求合伙企业的现有合伙人甲、乙、丙、戊及已经退伙的丁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合伙人乙在其个人与B公司的买卖中,无法清偿B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B公司要求代位行使乙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用于清偿债务。  回答以下问题:  (1)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2)如果合伙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A公司债务,哪些合伙人应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分别承担什么责任?  (3)B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为什么?B公司可以通过什么途径实现自己的债权?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2……(河北-石家庄)
提问时间:2021-11-25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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