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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七月,甲乙丙丁四人投资设立了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签订书面合伙协议

2010年七月,甲乙丙丁四人投资设立了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签订书面合伙协议 2010年七月,甲乙丙丁四人投资设立了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企业事务由甲执行,对外代表企业,其他三人均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是签订大于两万欧元的销售合同应当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012年六月,甲以合伙人企业的名义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五万欧元的销售合同,这个合同是否有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天津)
提问时间:2015-06-24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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