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起诉和罚款是否合理的
是的,你们应该有证据证明,否则可以要处罚的。
有当时的收款或者政府工作人员作证是可以的。
您好!看您的IP地址是福建省,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回答如下: 我的补充: 2013-05-07 15:49
1、罚款的法律依据
本案罚款的法律依据是《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的
规定,根据这两条的规定,未婚生育(未到法定年龄生育)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六下至一倍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附:相关法条
第十四条 禁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婚外生育和未婚生育。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第三人发生的生育行为,或者第三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的生育行为,为婚外生育。
双方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发生的生育行为,为未婚生育。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未婚生育子女的,除多生育的情形外,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三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免予征收;
(二)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三)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个人年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前款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多生育的子女为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时按一个子女数计算。
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通知有关机构将其违法信息录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2、关于罚款发票丢失问题
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证明已经交纳罚款:一是缴纳罚款的发票;二是台账里的罚款记录;三是经办手续的镇干部给予证明。
根据您的描述发票已经丢失,您只能去查一下当年记载的罚款记录,或者找到当年罚款的经办人或者您们村里能证明您已交纳罚款的证明人。
如果找不到相关证据是需要按照去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3、计生办的做法是否合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您描述的本案情况,计生办按今年的标准补交罚款是合理的,如果真的没有证据证明当年缴纳过罚款,当事人是需要缴纳的。
如果没有票,有证人也行
超生的确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但既然你缴纳过,就不需要再次缴纳了,如果计生部门执意重复处罚,你们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另外,既然缴纳过,计生部门就应当有存档记录,你们可以持相关证件调取,没有罚款缴纳的收据或发票也不影响。如果计生部门无法调取,到户籍地派出所查询,他们也许有记录,因为上户口时需要出示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证明。 我的补充: 2013-05-07 17:48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既然缴纳过社会抚养费,那么计生办一定有存档,即便你没有缴纳,那么计生办催缴也属于行政处罚,而不是到法院起诉,所以计生办告知你要去法院起诉有涉嫌威胁恐吓的意思,不需理睬。
更何况你已经缴纳过社会抚养费,无论是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还是你们户籍地的派出所一定是有存档记录的,即便计生办存档丢失或者无故不给调取,你也可以凭委托律师到户籍地派出所调取当年的户籍档案,根本不需要缴纳第二次罚款。
积极寻找其它证据。
计生办根本不懂行政处罚法,你不必理会它。
你们可以找找相关的证据,找证人证明也可以,但一般需要找政府部门具体经办人来证明
计生办无权对你进行二次罚款,而且二十多年前的事情了早已经过行政处罚时效了,不用理会计生办的同志们了。
你好,计生办的说法不合法,无需重复缴纳罚款,计生部门应该有存根的。
依你所说即使没有缴纳罚款,也已过时效,计生部门不能在对你罚款
你好,可以到档案管查。
不需要再次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