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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登记对抗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登记对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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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本法条释义的书。举了个如下的例子,我想问的是,这例子是不是举错了?他他举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善意取得制度的例子吧?而不是登记对抗制度的例子吧?



未经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不登记将产生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人的法律后果。比如承包户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但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此后,甲又将同一块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丙,同时办理了变更登记。如果乙与丙就该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归属发生纠纷,由于丙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登记,他的权利将受到保护。乙将不能取得该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人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比较妥当。

谢谢!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qingha……(上海-黄浦区)
提问时间:2013-05-01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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