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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责任义务

公共场所责任义务 我们在公共场合丢失了包,内有重要物品,并在当时报了警,该场所有摄像头监控正好拍到了盗贼的长像及偷窃过程,是侦破案件的重要依据,但其管理人员不充许我们个体去拷贝这段盗窃录像,当民警赶来时以下班为由拒绝当时拷贝,但事后确把证据(这段录像)删除,该场所的工作人员属什么行为?我们如何维权?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JsK1451(宁夏-银川)
提问时间:2010-07-24 22:14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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