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公益机构有没有负有保障在其场所内他人安全的义务?
公益机构有没有负有保障在其场所内他人安全的义务? 2010年1月,我在一公益机构(此机构为并非盈利性质的商业机构)和他人发生了一些争执,他就动手打了我,(我没有还手),他还威胁说要打死我!这时有其他几个人一起把他拉开了。我觉得脸颊和胸口被他打的很痛,就走向值班室窗口,对值班工作人员说:我被人打了,现伤处很痛,还受到威胁,我请求你们给予我保护!管理员就出来了。在那大厅里,工作管理人员也没有叫来保安,更没有把我和打人者隔离开来,打人者又当着工作管理人员的面将我摔倒在地,致摔伤!由于公益机构管理人员疏忽大意,掉以轻心,致监控.保安等用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设置形同虚设,给打人者殴打我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导致伤害事件的发生,其未尽到谨慎管理义务和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应不应该对我所受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xh3421……(广东)
提问时间:2010-04-16 1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