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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关于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一今天是否还适用

关于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一今天是否还适用 关于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今天是否还适用 请教各位老师,关于最高院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司法解释一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有相关人士说现在本条已不适用了,但是在网上我并未查到废止的相关文件,现在都说针对经济赔偿金只以劳动合同法85条为准,不晓得是不是准确。
    因为目前劳动仲裁已经受理了关于拖欠我加班费的仲裁申请,劳动监察即不受理,无法同时申请,也无法前置,所以我想直接向仲裁申请经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不晓得是不是一定要先有劳动监察的前置。如果按解释1在劳动者的角度,我就可以同时主张,无需前置。求助,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xiaoha……(上海-普陀区)
提问时间:2013-04-23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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