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受害者指认嫌疑人,公安放跑怎门办?
受害者指认嫌疑人,公安放跑怎门办? 我被抢劫并受伤,事后经多方走访认出并找出了犯罪嫌疑人,报案后公安进行了抓捕,第一次抓捕时,警方只是在抓捕现场讯问了几句便释放,第二次抓人前,我去派出所进行了拼图指认,警方随即再次抓捕,但带回派出所后,警方做了笔录便将嫌疑人放走,警方称嫌疑人提供了不在场证据,警方并未做调查再次将人放走,且警方称对嫌疑人很熟悉,可以随时打电话让其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此事发生在2011年3月,由于派出所一直以“证据不足”为由拒绝对嫌疑人进行拘留审查,此事拖延至今(2013年4月)已有2年多时间,请问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补充说明一下,警方始终认为我也就是受害者本人认出并找出的嫌疑人缺乏依据,指认嫌疑人证据不足,而只有警方抓到嫌疑人后再由受害者本人去指认才能对嫌疑人进行拘留审查,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合法?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hin77……(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3-04-20 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