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本人为中山雅居乐山海郡业主,根据房屋买卖合同条款中交接的协定“商品房达到交付条件后
本人为中山雅居乐山海郡业主,根据房屋买卖合同条款中交接的协定“商品房达到交付条件后 本人为中山雅居乐山海郡业主,根据房屋买卖合同条款中交接的协定“商品房达到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若因买受人原因逾期未收楼,在指定交楼期限当天视为已经实际交付买受人使用。”出卖方在2019年3月中在合同约定应当交楼前通过ems挂号信方式向本人邮寄交楼通知书,而本人在签署房屋合同时留有主要和备用电话各一个,ems上的号码是本人手误登记错误的号码,导致挂号信被退回。而合同中备用号码是无问题的,在出卖方收到退回的挂号信(明知道投递失败)及能够通过备用号码在2020年1月联系上我的前提下,仍一直未履行告知本人收楼的义务导致一直未收楼,还须本人补回相关物业费。请问ems挂号信退件、合同中本人备用号码是否有法律效力证明,来证明出卖人未履行通知收楼的义务?网上查询相关同类案例中(例如(2019)粤2071民初15400),广东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挂号信被退回不影响通知的效力,是否为妥?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2……(广东-中山)
提问时间:2020-04-26 2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