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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央企涉嫌“人事掉包和克扣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纠纷案

央企涉嫌“人事掉包和克扣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纠纷案 申请人董红英因与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湛江供电局(以下简称湛江供电局)、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湛江徐闻供电局(以下简称徐闻供电局)和湛江市德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盛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8民终453号民事判决,申请人已于2019年10月18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第(一)、第(三)项规定和第二百条 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九)款、第(十三)款之规定,申请人依法提出监督申请。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1996年8月经广东省电力工业局下发粤[1996]63号《关于下达我局一九九六年技校毕业生分配的通知》将省电力技工学校电气专业委托代培毕业生由徐闻县劳动局转供电局回生源地就业分配,447名徐闻供电局职工列入《企业职工调整工资标准名册表》内报送徐闻县劳动局于2000年4月10日调整工资审批备案,申请人董红英与九名职工在同一页中,经徐闻县供电局报徐闻县经济贸易委员会、湛江电力工业局人事科、徐闻县劳动局盖章审批、备案存档,申请人在1999年12月徐闻供电局体制改革时已被湛江供电局审批定岗、定责和定编为变电运行人员的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省在编职工。
但自2003年1月开始,447名省编制职工中唯独申请人1人被违法实施史无前例的“人事掉包和克扣拖欠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将申请人的省编制职工人事掉包为临时工,2005年后又违法将申请人由临时工变为农电工继续用工至今的连续违法侵权行为导至本劳动争议案自2014年3月开始诉讼至今未能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公正,特别是二审的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系属严重的冤假错案。
 申请人就此侵权行为发生一直请求权利救济,直至2013年10月9日徐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关于县供电局董红英职工身份问题的调查意见》,认定“董红英从1997年起就属于县供电局在编在职的合同制职工,应享受县供电局原有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固定工所有待遇”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审原审和重审法院关于原告董红英是属于在编在职的正式职工还是临时工身份的问题作以下阐述:根据广东省电力技工学校签订的《新生入学通知书》和 广东省电力工业局1996年8月8日下发给徐闻供电局的粤电劳[1996]63《关于下达我局一九九六年技校毕业生分配的通知》,可以确认董红英属于徐闻供电局委托代培的毕业生,经徐闻县人民政府劳动部门分配安排到徐闻供电局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1997年6月1日至2004年6月1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即在2002年1月25日徐闻供电局被徐闻县人民政府与广电集团公司直接管理,此时,双方并未终止劳动合同,董红英理应在移交名单之内。根据《组建协议》约定,按国家电力供电公司2000年颁发的《供电劳动定员标准》核定定员为581人,……经本院通知,两被告均不提供当时移交文件的附件一,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确认董红英在移交名单之内。而且,原告董红英当时在徐闻供电局迈陈变电站工作,是乡镇供电所在岗人员,也应属于徐闻供电局的正式职工。根据徐闻供电局在1999年的企业职工标准(档案)工资升级审批表及企业职工套入新参考工资标准表及2000年企业职工工资变动呈批表均载明原告属于被告徐闻供电局在职在编的正式职工,任变电运行职务。
  二审法院在判决文书中确认“本院二审除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外”,在“关于董红英的身份认定问题”上违法采信2005年侵权行为后果做为认定事实依据,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实体处理有误,应予纠正”为由,错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法律依据,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在未有证据反驳和足以推翻政府职能部门依职权所作的行政行为和一审认定结果情形下,不顾申请人在案的大量事实依据,为了达成改判目的,仅引用了一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实体处理有误,应予纠正”便直接引用法律依据对一审判决全案否定。既然“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又何来“实体处理有误”?误在哪?错在哪?二审法院未在判决书中阐明。二审法院“另查明、再查明的事实和理由”为不符合证据三性的违法证据,均为2005年8月后所发生的违法行为,不是其所发现的“新证据”。《二审判决》裁判法官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九条未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未依照第七十七条最佳证据规则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依照原则认定本案事实,更不做到第六十四条对证据“全面”与“客观”的审核。二审法院对申请人用工身份问题的认定上前后予盾,既肯定了一审查明的事实,又否定一审判决结果,在利益的诱导下,赤裸裸的违法包庇袒护用人单位违法人事掉包行为,滥用法官自由裁量权故意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判法官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草率认定“董红英于1997年入职后至2011年年底期间的身份属于农电工,不属于省编制职工”的错误用工身份认定,鉴于故意错误认定申请人的用工身份而撤销一审判决为目的,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纯属故意错误判决,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当人事掉包事件的保护伞,为湛江供电局和徐闻供电局的“人事掉包”和“克扣拖欠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保驾护航。二审裁判法官在生效判决中存在故意隐瞒证据和存在重大瑕疵的裁判行为,严重违反证据采信原则,实体处理上故意否定客观事实,确犯有严重错误,其主观故意行为造成冤假错案,损害了申请人的劳动合法权益,包庇了违法犯罪行为。
 以上所述,申请人有确实充分的在案证据以予佐证二审法院“另查明、再查明的事实和理由”系公然违背事实和证据采信原则,故意扭曲,对申请人一审在案的53组证据全部回避不谈,二审法院在全省电力系统均没有农电工时认定申请人董红英1997年起属于农电工缺乏证据证明,故意认定基本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判决错误,审判程序也严重违法不公。
现申请人己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28页的《监督申请书》,恳请社会各界人士以予帮助与指导处于弱势地位被管理的劳动者诉讼维权之路!感激不尽!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2……(广东-湛江)
提问时间:2020-04-19 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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