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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庆主城,工作四个半月,公司提前一天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要求无补偿辞退
公司重庆主城,工作四个半月,公司提前一天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要求无补偿辞退 公司重庆主城,工作四个半月,公司提前一天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要求无补偿辞退。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且一直按试用期工资支付。聘用书约定试用期两个月,工资总额5500(工资组成为:岗位薪酬占70%+绩效30%),口头承诺按照工资总额80%支付。后公司调整薪资算法(岗位薪酬80%+绩效20%),实际支付方式变为岗位薪酬的80%(即5500*0.8*0.8),出勤按实际工作天数计算。请问仲裁的话,补偿金怎么算合理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王木木(重庆-万州)
提问时间:2020-04-14 1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