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试用期为三个月在试用不合格为由要求解除,本人在职期间并没过错,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我可以索要赔偿吗?
试用期为三个月在试用不合格为由要求解除,本人在职期间并没过错,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我可以索要赔偿吗? 本人于15年8月31日上午到公司面试,因其老总时间没错开,当天只见了副总级的,其人事说在本市宾馆住宿(费用150元)。次日也就是9月1日见其老板,老板同意且要求我到他的另外一公司去。打车去花40元。在这公司呆一天,因次日放假,(晚上我就回上海住地)。9月6日按时来上班,与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在9月24是公司以试用不能胜任岗位为由要求9月30前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的做法对吗?我可以索要我本人来此公司产生的相关费用700元?另外我还没办离职手续,十一假期是否还有赔(补)偿吗?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yanjh1……(浙江-宁波)
提问时间:2015-09-28 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