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问题!谢谢您 麻烦您了
1、属于约定不明。
2、应当按照公平的原则处理。
、合同的标的包括:标的内容、范围和要求。2、该合同的标的应是标的物和标的额,包括蔬菜的种类和价格。3、甲方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蔬菜的名称或者说没有明确约定蔬菜的种类,致使乙方没有按照甲方实际所需的蔬菜供给,甲方也难以解释清楚。按照甲方的说法与乙方是长期合作关系,按照惯例从来没有购过小白菜的蔬菜,根据事实和往常购菜的种类来讲,乙方不应当发给甲方小白菜的蔬菜。我个人的处理意见是:如果往常甲方每次与乙方定的蔬菜都是白菜和萝卜,乙方就不应当给甲方发来小白菜,再之,要看小白菜和白菜目前的市场价格是否相同,如果白菜的价格正好是1元,小白菜的价格不是一元或高或低,那么乙方明显供货错误。相反属于混合过错,应共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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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