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其他

2019年3月,我与开发商签订了一套期房的认购协议,后来不想要

2019年3月,我与开发商签订了一套期房的认购协议,后来不想要 2019年3月,我与开发商签订了一套期房的认购协议,后来不想要,7月份将认购权转让给他人,收取了转让费(所有认购协议都由对方与公司签订,我只是收了转让费)。9月份,开发商通知,因政策原因,原认购的房屋原可自己使用的私家花园改为公共花园,公司可以下调房价进行补偿。但转让的人不想要了,想找我退转让费,还说我属于不当得利,请问这样有法律依据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0℃(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9-10-24 09:48
已有8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