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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我与开发商签订《内部认购协议》,约定2014.08

2012.05我与开发商签订《内部认购协议》,约定2014.08 2012.05我与开发商签订《内部认购协议》,约定2014.08.31交房,当时开发商没有五证。 2015年5月本小区业主联合进行了大规模维权,开发商给业主出示了《工程排期承诺书》,上书“2015年12月底初步具备交房条件”,并有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5.08开发商的五证都办下来了,通知业主更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办理贷款。我和其他业主去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认为其中相当一部分条款约定不明确且不公平,但开发商拒绝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所以我们拒绝签订合同和办理贷款。 2016.01.18我收到了开发商委托律师发来的律师函,内容是要求我3天之内去更换合同并办理贷款,否则追究我的违约责任,但我未予理会。 2016.01.28我向开发商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与其协商并更改合同条款,要求其3天之内做出答复,否则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至今开发商仍未交房。  请问律师: 1、采取何种方式维权是最好的选择,起诉赔偿损失还是起诉退房? 2、现在起诉退房是否有法律依据?能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3、起诉退房和起诉赔偿损失律师代理费各是多少,交法院诉讼费各是多少?  衷心感谢!   2012年签订的《内部认购协议》大致内容: 二、甲方须履行的条款  (一)该房屋暂定于2014年8月31日前交付乙方使用,遭遇特殊情况造成交房日期推迟,则按实际情况相应顺延。 (四)甲方不能按双方确定的日期向乙方交付房屋,每逾期一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标准为乙方己交房款的万分之0.1。 (五)乙方不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房款,甲方有权相应延迟交房。   三、乙方须履行的条款 乙方须在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内付清应付房款,乙方如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付款或 因个人原因不能及时办理银行按揭,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协议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 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八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逾期超过30门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如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按总房款的 百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八的违约金 ,合同继续履行。 (三)如乙方原因逾期付款造成甲方施工进度延误交房,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由乙方自 行承担。  四、面积确认 本协议书内认购房屋面积为临测面积,最终房屋面积以房产局实测为准,实行多 退少补的原则(差价以本协议签定每平米单价计算) ·  五、乙方在本协议签定之日起,如单方面要求退房的,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到乙方签写退房申请单之日止,乙方应按日向甲方支付总房款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 六、本协议于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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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ask201……(内蒙古-呼和浩特)
提问时间:2016-01-29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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