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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的解读
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的解读 我问题的关键点在于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的解读。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主方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被保险机动车主方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被保险机动车主方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在该起事故中,我方负次要责任,交警部门以对方已提起民事诉讼为由作出 《交通事故处理(不予调解)通知书》,法院判决书载明:我方负40%的事故责任比例。
那么保险人在法院判明事故责任比例的情况下,使用保险条款的第二十六条的特定款(只赔偿事故责任比例30%),这是否合法合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阿超333(四川)
提问时间:2010-06-24 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