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种工资计算方法是否合理?
1、1320是常州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2、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且该约定不得低于低于当地工资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正常工资计算;
3、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法条参考:
劳办发[1994]289号《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44条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本条的“工资”,实行计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其计算方法是:用月基本工资除以月法定工作无数即得日工资,用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即得小时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劳动者在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内应得的计件工资。
您好,如果加班费计算基数没有约定,按照基本工资计算。而非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