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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5年8月购买公寓式商品房 首付437230,当时约定

我2015年8月购买公寓式商品房 首付437230,当时约定 我2015年8月购买公寓式商品房  首付437230,当时约定余款430000以贷款形式完成  之后楼盘出现烂尾风险  银行停贷  目前楼盘已交付  开发商不予赔付已交房款的违约金  烂尾维权期间拟定了补充协议  其中一条“分期付款和贷款没有批准的业主,在交房之日必须支付到购房合同规定的付款额度,即全部房款到甲方账户之日起可享受上述违约赔偿”  请问开发商不赔偿合法吗(上述赔偿就是标准购房合同关于赔偿的表述)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天津)
提问时间:2018-12-01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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