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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与第一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在第二单位上班并也有合同,被解除了,请问我找谁承担责任

与第一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在第二单位上班并也有合同,被解除了,请问我找谁承担责任 我是一个四十五岁下岗失业人员,于2012年7月被劳动局聘请为公益性岗位人员, 签订有合同。8月被民政局下属单位救助站以每月700元补助第二次聘请,并签订合同。到2013年元月6号,突然通知被解雇,在此前三天,上班期间手被挂伤。我作为一个务工人员,没有违反单位任何条例,单位在我受伤期间短短几个小时决定无故将我解聘。请问他们这是合法的吗?我又该怎么来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陈红文(湖北-咸宁)
提问时间:2013-01-06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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