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抢夺自己所输赌资是否也能不以抢夺罪论处?
一、嫌疑人向游戏厅支付赌资不受法律保护:
嫌疑人由于在游戏厅参与了赌博机的赌博游戏,从而输掉了一万多元的赌资。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赌博行为中,设赌的机构本身利用其对于赌博机器或赌博规则的掌控,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事实上是一种欺诈的行为。因此在我国的法律原则中有“赌债为恶债”之说,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有证据证明因赌博而形成的债权债务,都不保护债权人的债权。
在本案中,嫌疑人虽然自愿在游戏厅的赌博机上参加赌博活动,但是由于赌博行为本身就是由设赌的游戏厅掌控的。游戏厅通过控制赌博机程序的方法,骗取了嫌疑人的钱财。游戏厅通过非法的手段取得赌资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该一万多元的赌资不属游戏厅所有。
二、嫌疑人从游戏厅人员掌控中取回自己的赌资,不属于抢夺行为:
所谓抢夺,是嫌疑人趁人不备,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行为,数额较大。由于赌博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赌资一万多元虽然由游戏厅控制,但是该一万元的所有权依然属于嫌疑人。既然抢夺是抢夺他人钱财的行为,而嫌疑人只是取回自己的钱财。因此嫌疑人的取回自己赌资的行为不是抢夺。
三、嫌疑人参与赌博,行为不当,应当以赌博相应处罚。
1.首先对于抢夺自己所输赌资是否构成犯罪这一点,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法“无罪推定”原则,应当认定不构成抢夺犯罪。嫌疑人在支付赌资的过程中,原告没有向嫌疑人出具收据等文件证明欠款已经发生了转移。嫌疑人因发现自己受骗上当而取回自己的钱财,属于一种拒绝支付赌资的行为,而非抢夺赌资的行为。所以不构成犯罪。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一般以抢劫罪论处,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而抢夺的危害性质明显比抢劫的危害性低,所以更不能以罪论处。
3.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而在赌博行为中,若设赌的机构本身利用其对赌博规则的掌控,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事实上是一种欺诈的行为。因此在我国的法律原则中有“赌债为恶债”之说,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有证据证明因赌博而形成的债权债务,都不保护债权人的债权。
4.赌博参与人员抢夺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应考虑到被告人参与赌博,犯错对象直接针对被告人所输赌资,被告人主观上对于该类财产性质的认识不同于抢劫罪中对于“他人财物”的认识,被告人行为的危害性主要集中于特定的赌博参与人员之间。所谓抢夺,是嫌疑人趁人不备,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行为,数额较大。由于赌博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赌资虽然由原告控制,但是该赌资的所有权依然属于嫌疑人。既然抢夺是抢夺他人钱财的行为,而嫌疑人只是取回自己的钱财。因此嫌疑人的取回自己赌资的行为不是抢夺。
5.非法活动产生的财物占有状态转移的结果不受法律保护。
抢劫非法财产行为所侵犯的不是合法的财物,而是非法财物,非法财物不受国家法律保护,这种行为就没有侵犯财产所有权,因而认为不能构成抢劫罪。故抢夺同理不能以抢夺罪定性。
6.参赌人在输钱情况下, 确信对方使诈而输抢回的,对于因被对方诈赌而抢的,从民法“物权行为理论”分析,行为人交付财物的意思表示(原因行为)有瑕疵,行为人虽不能主张原物返还,但可以借助不当得利理论来请求返还。参照该理论,行为人确有依据认为对因被对方“使诈”而输掉的自己赌资而予以讨回,属私力救济。
7.但见于嫌疑人参与赌博,行为不当,应当以赌博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