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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安置

离异人员拆迁补偿若干疑问

离异人员拆迁补偿若干疑问 笔者上海市户籍,2011年6月20日和前任丈夫办理离异手续。过后两天前任丈夫家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半年后我于现任丈夫结为合法夫妻。 近日,拆迁办下发安置房屋。给本人如下回复,只可享受30个平方,无另外三十个平方补贴。原因为:1)财产没有分割(离异协议上没有注明财产分割方法)。2)宅基地在娘家(房屋安置是以户口和宅基地来分配,户口在原婆家)。故本人只得享受30平米住房。 拆迁办以旧例,以虚假离婚,骗取房屋拆迁补贴为由。本人现已婚,拆迁办又以上诉理由驳回笔者请求。 拆迁办称,非常时期离异,故不能获得另外30平米,正常离异则可获得。那不知道拆迁办是否有如此法律权限定性正常与非正常?又有何法律依据?地方性政策又有合不同?还是依人而论? 给出的不予享受另外30平米是否合法合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uxian……(上海-金山区)
提问时间:2012-11-22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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