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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生育休假问题

关于四川省生育休假问题 请问专家,我老婆现在是属于一家合资企业,他们成都这边是属于分公司性质。请问一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这个条例是否适用他们公司?

我看网上有说:《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 这个地方法规在四川省内还是有效!产假由90天增加到98天,和晚育增加产假30天,并不冲突,妇女可以“重叠”享受这些待遇。

如果企业拒绝按此执行,是否存在违法情况?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bob_wy……(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12-11-13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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