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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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法蕾雅专卖店转让合同如下:
一、甲方长乐法蕾雅专卖店转让乙方总价值75100元整。货点收好后乙方先付20000元定金给甲方,剩下的款项分两次还清,第一次2010年4月25日还20000元,第二次2010年5月25日将余额全部还给甲方(超过期限每10000元月息2分)。甲方退还4000元保证金给乙方。
二、余额还完以后合同移交给乙方(合同中的名字无法更改,要等保证金拿回后才能更改,否则乙方要赔偿)。合同中的工切权利都属于乙方,甲方无权干涉。等保证金到期拿回后,甲方要付4000元给乙方。(若保证金2011年3月8日当天拿不回来,甲方自己要掏4000元给乙方,超过期限,月息2分)。
三、以上双方互不反悔,若有一方违约,要赔对方三万元的人民币作为补偿对方。
四、甲方今后拿货享受4.5折优惠。甲方一部价值4500元的电脑给乙方。
五、双方各执一份,啊有同等法律效力。
订约者 甲方:潘**
乙方:严**
证明人:高**
2010年2月25日
双方纠纷:
一、甲方当时承诺卖不动的货协助进行调换,乙方多次与甲方联系退换货事宜,甲方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今日,没有进行一次换货(甲方说负责人常在外地出差)。其中于四月时已将卖不动的价值12111元的货退回福清,货目前在福清负责人黄总手中。
二、甲方今日过来索要剩余货款,乙方因甲方没有完成换货事由未果给甲方货款。
三、甲方于今日说不换货了。
补充说明:
甲方因经营不善及家庭原因导致长乐法蕾雅专卖店关门,若甲方将货退还原公司,收回的钱远低于成本价4.5折。若拍卖当时甲方打算以买一送一,但与公司签订的保证金8000元是无法拿回的。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anmei……(福建-福州)
提问时间:2010-05-29 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