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都是可以的,
追问:请问桂林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回答:市里1000。
追问:陈律师您好,我还想请问一下,我因乳腺癌请了6个月病假,现在已回单位上班3个月,生病前我的岗位工资是2000元,重新上班后单位给我换了一个工作岗位,月工资1000元。以下是我在网上查到的劳动法规定: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目前觉得身体有些吃不消,请问1.我现在还可以申请劳动能力签定吗?
2.如果我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是按我以前的月工资还是按现在的月工资发放?
3.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的解释和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好象不一致,请问病假期间工资应按什么发放?
非常感谢!
回答:1、可以的,你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2/应按照以前的月工资。3、是一样的,都是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工资等。
追问:陈律师您好,近日我在网上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其中
第五章 关于疾病、非因工负伤、非因工残废待遇的规定
第十六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 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请问:1.以上这个条款与最低工资标准的条款应该是有冲突的,应如何理解?
2.如果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那还能不能要求单位发给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3.我的劳动合同于2012年9月5日到期(签了3年),这次单位只和我续签了一年的合同,既2012年9月6日至2013年9月5日,请问这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吗?
感谢陈律师百忙之中解答我的疑问!
回答:这个只是个草案,没有正式公布,还没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