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增城新塘土地-集体建設用地使用权
增城新塘土地-集体建設用地使用权 25年前, 我父親在國內移居到香港,
并在新塘某村內,跟村委會買了一塊土地,(合同是寫租賃土地的.)
當時,在土地上我父親自資建了廠房,出租之用,
手上持有宅基地証,是我父親的名字,
及由村委會發出的批文,上面寫了永久租用給我父親,及我父親巳交了租金.
但由於我父親當年,在香港生活, 沒有把”建設用地許可證” 到增城國土局轉回”集体建設用地使用权証”
(註:"建設用地許可證”上”用地單位”一欄填了”村委會”,而不是我父親)
到了現在, 我們想補辦"集体建設用地使用权証"時,
增城國土局回覆是,"集体建設用地使用权証” 的名稱是填上村委會,而不是我父親,
我查了很多有関國內的土地法律,
集体土地是由“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 由村委負責管理,
(註: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自己土地的权利。
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通过农业合作化,将农民私有土地转变而来的)。
村委會(在未與我父交易之前)对集体土地本身巳有"所有权”,即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土地的权利.
為何要再出文件“集体建設用地使用权証”填上”村委會”使用?
現在的問題是,“集体建設用地使用权証”,上面的使用人, 為何不是我父親, 而是”村委會"呢?
那當年,村委會, 租給我父親的, 如果不是”使用权"的話, 又會是什麼呢?
我在網上及父親的朋友查証, 以前的,“集体建設用地使用权証”,是寫上個人的名字, 而不是”村委會”
另外, 根據以下《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 年及2011 年生效, 中提及
承租人, 為何增城國土局的人把"承租人"指為是"村委會" ,而不是我父親呢?
謝謝
第100号
第三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
第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是指承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租赁的 行为。
第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原受让方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的,
转租人应当继续履行原出租合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的年限为原土地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
的剩余年限。
第十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持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 明和相关合同,
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和领取相关权属证 明。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给予办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dreami……(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2-11-07 0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