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增城新塘土地-集体建設用地使用权
增城新塘土地-集体建設用地使用权 25年前, 我父親在國內移居到香港,
并在新塘某村內,跟村委會租了一塊土地,
當時,在土地上我父親自資建了廠房,出租之用,
手上持有宅基地証,是我父親的名字,
及由村委會發出的批文,上面寫了永久租用給我父親,及我父親巳交了租金.
但由於我父親當年,在香港生活, 沒有把”建設用地許可證” 到增城國土局轉回”集体建設用地使用权証”
(註: ”建設用地許可證”上”用地單位”一欄填了”村委會”,而不是我父親, )
到了現在, 我們想補辦"集体建設用地使用权証”時,
增城國土局回覆是, “集体建設用地使用权証” 的名稱是填上村委會,而不是我父親,
我查了很多有関國內的土地法律,
集体土地 是由“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 由村委負責管理,
(註: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自己土地的权利。
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通过农业合作化,将农民私有土地转变而来的)。
村委會对集体土地本身巳有"所有权”,即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土地的权利.
為何要再出文件“集体建設用地使用权証”填上”村委會”使用?
現在的問題是,“集体建設用地使用权証”,上面的使用人, 為何不是我父親, 而是”村委會"呢?
那當年,村委會, 租給我父親的, 如果不是”使用权"的話, 又會是什麼呢?
我在網上及父親的朋友查証, 以前的,“集体建設用地使用权証”,是寫上個人的名字, 而不是”村委會”
另外, 根據以下《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 年及2011 年生效, 中提及
承租人, 為何增城國土局的人把"承租人"指為是"村委會" ,而不是我父親呢?
謝謝
第 100 号
第三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
第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是指承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租赁的行为。
第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原受让方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的,
转租人应当继续履行原出租合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的年限为原土地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持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和相关合同,
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和领取相关权属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给予办理。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dreami……(香港-香港)
提问时间:2012-11-07 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