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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

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事故经过
2012年10月27日10:50,我亲戚乘坐的车辆在省道S201线自西向东行驶,途经315公里柳毛湾镇路口,为避让横穿出行的一村民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滑下路基,掉入涵洞,造成车辆损坏,人员受伤,穿行的电动自行车司机慌乱之中也掉入涵洞,坐在电动自行车车厢的一女子飞出坠入涵洞底,当即我亲戚乘坐的车辆驾驶员报警和相关保险公司联系,电动自行车司机也与家人联系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随后交警到事故现场查看,现场判定两车没有接触,15:00左右医院传来信息受伤女子抢救无效死亡。交警将两辆车辆拉往交警队,通知第二天相关当事人到交警队处理,次日,在交警队死亡女子亲属以我亲戚乘坐的车辆负有连带责任为由要办理后事索要现金3万元,请问律师:两车没有接触,我亲戚乘坐的车辆是否负有责任?如有承担多少?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mjh350……(新疆-石河子)
提问时间:2012-10-30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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