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上诉单位补缴社保、加班工资,遭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该怎么办。
上诉单位补缴社保、加班工资,遭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该怎么办。 我们与去年12月,到仲裁委申请要求单位补发休息日加班工资,及补缴3年多的社会保险。在计算日工资时,单位与我们对月工资的组成说法不一致,我们在08年6月前月工资是730元,08年6月单位与我们订立劳动合同,合同上劳动报酬一项里的内容是:计时工资。乙方工资标准为560元/月,绩效工资(奖金)等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和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从08年6月起到现在工资一直发810元/月,我们主张月工资是由标准工资、绩效工资、夜班补贴(560、200、50)组成;单位拿出所谓的工资分配方案,月工资由标准工资、超时工资、绩效工资(560、200、50)组成。由于我们去年向单位要加班工资,2010年元月起单位把我们工作时间做了调整,由过去的一岗三班制,改为现在的一岗四班制,现在每月仍然拿810元。由于仲裁委把月工资以560元计算日工资,还比单位以(560+50)当月工资计算日工资少,(仲裁前单位就加班工资进行了计算),在计算时间上仲裁以2008年5月起,比单位以2008年元月起计算的时间还短,今年4月我们上诉法院,尚未判决(估计和仲裁结果差不多)。由于我们与单位打官司,现在单位要解除与我们的劳动关系,上班不给考勤。上诉初衷想我们单位是政府所属公司,理应带头维法,而不应违法,我们现在看来好像是以卵击石,就连国家强制规定的为职工办理社保,现在公司仍有六、七十人没有办理。用法律维权实在太难了!恳请专业人士给予指点,谢谢!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庐阳(安徽-合肥)
提问时间:2010-05-14 10:24